一、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均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办理。
二、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申报盘);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文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产品图样及设计计算书;
(七)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指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和产品鉴定证书;
(八)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省外产品在申请登记备案时,还需提供所在地省级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必备文件。
上述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三、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提交上述申报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上报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三)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样品由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封样;
(四)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评审合格的产品,颁发《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省外产品或进口产品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可直接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申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第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登记备案的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依照本实施细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续期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注销其登记备案证明。
五、产品的设计和工艺发生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必须重新登记备案。
山东省备案登记申请表.doc